我们在推行法治、追求法治、探索法治的进程中需要的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从交叉学科的角度来界定部门法哲学,这是第三种观点相对于前两种观点实现的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部门法哲学,作为中国学者对于这一领域已有研究的概括和命名,是对这一领域的刑法哲学、民法哲学(其下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财产权法哲学、知识产权法哲学、人格权法哲学、侵权法哲学、合同或契约法哲学、婚姻家庭法哲学,等等)、行政法哲学、诉讼与司法哲学、宪法哲学(还可细分出人权法哲学等)、经济法哲学、商法哲学(其下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公司法哲学、证券法哲学,等等)、国际法哲学,等等所有部门法学与法哲学之间的跨学科交叉研究的一个总称。
譬如,现代法哲学中的程序范畴,对应的部门法哲学的范畴都来自具体法律程序类型:立法程序、司法与诉讼程序、行政法律程序等。部门法学重在建构一种知识,部门法哲学则是从反思的角度切人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的研究。理论视角上的差别决定了部门法哲学与部门法学面对同一法律现象,探讨的却是截然不同的问题。部门法哲学的范畴一般是法哲学范畴的下位概念。部门法学一旦以反思的视角切入问题的研究,按照严谨的学术要求,其研究的出发点就从一种确定性的法律知识的建构,转向对部门法及其理论支撑的质疑和批判。
实体法学科全然忽略程序规则在实体法律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可能发挥的影响,想当然地认为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实体的法律规则会不折不扣自动地得到适用。那么,有关部门法哲学是一个中间学科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心理学的当代定义显示出心理学家们本身就关注行为和心理历程。
An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 to understanding social sexual conduct at work.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 Vol. 5(3), 556-595. [109] Ogloff, J. R. P. (2002)。例如,那些从事儿童与家庭研究方向的心理学家,在进行监护与探视的评估时,很有可能把自己定位为一个儿童心理学家而不是法心理学家。更多的文献,参见Brigham, J. (1999)。[7]恰恰相反,我的目标是更为批判性地回顾,为的是向我们已做了的以及未做成的汲取经验和教训。
例如,关于青少年法庭的法官和缓刑监督官的一项调查中,格瑞松和麦尔登发现,他们更多的去阅读《今日心理学》(Psychology Today),而不是主要的法律评论,并且他们不太可能阅读心理学的专业期刊。该领域的成长也引发了学术研究发表的热潮。
[8] 关于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具体情况,参见:托马斯·格瑞松著:《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发展史》,邓云成、韩旭 译,《边缘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最后,如果研究出来的成果被法律界人士所承认,并且被用于影响法律的发展的话,法心理学领域将能维持其自身的发展,比起只能是一些模糊信息的组合,被挡在法律制度之外并且脱节,法心理学领域将保留得多一些。毫无疑问,法心理学家的研究工作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法律以及法律关于人类行为假设有效性的大量信息。1999年夏,欧洲法心理学协会(European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y and Law)(EAPL)与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一次联合会议召开。
[120] 正如上文引用所指出,我们研究的现象中要考虑到性别、民族、文化方面的差异外,多元化群体成员的广泛代表也是很重要的,不仅仅是作为法心理学家工作,而且是要在我们社会中担任领导角色。(九)、研究无地域 作为一个加拿大人,我很有兴趣关注法心理学领域中怎么会有这样多(研究领域)狭隘的文章。特别是第41学会,有责任给所有处于法心理学研究与实践范围内工作的专家学者们提供帮助。大约在一个多世纪之前,地处波士顿的哈佛法学院耕耘了法心理学运动根苗赖以生存的土壤。
Professor Munsterberg and the psychology of testimony: Being a report of the case of Cokestone v. Munsterberg. Illinois Law Review, 3, 399-455. [35] Munsterberg, H. (1908)。但现在不用怀疑地是,法与经济学运动比起法心理学来说,对于法律有着更加重要的影响。
New York: Simon Schuster; Purcell, E. A., Jr. (1973)。为了确保这一领域的持续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我在下文中提出了12个需要探讨的观点。
Psychology and the law: An overview.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27, 359-404. [10] Melton, G. B. (1990)。What is forensic psychology anyway?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3, 273-298; Fulero, S. (1999)。在别处我曾写到: 在对种群的选择以及我们考虑问题上如此显而易见的疏忽是令人羞愧的。The American judicial tradition: Profiles of leading American judg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 p. 252. [20] Holmes, O. W. (1897)。[77]此外,使用法学和心理学这一术语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在此领域工作的研究学者该如何称呼。[52]该书见解深刻,尽管是写于65年之前,其中关于心理学和法学概念的讨论出乎意料地竟是当代的。
The common law.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2] Purcell, E. A., Jr. (1973)。[67] 尽管历史悠久,但是法心理学运动并未在法学中引起任何真正的波澜。
[21] 跟随着社会学法学的脚步,其它运动逐渐形成,它们也挑战了法律,这样使法律意识到社会与法律的种种现实。因此,仅仅知道何种类型的审前公开能够影响陪审团是不够的,例如,(还要知道)他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反应以及媒体是怎样影响他们做出决定的。
当然,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理所当然此类行为损害了我们的职业以及在法庭上的可信度。直到最近,这一领域才发展出对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整合方法。
What is forensic psychology anyway?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3, 273-298; Cairns, H. (1935)。作为一个为几千名学生讲授心理学导论课程的人,我最近发现教材出版商们乐意密切关注心理学教师们的想法——特别是那些每年都能保证1000本或者2000本教材销售量的教师们。分析结果显示,尽管不断地提到上文述及的担忧,但是绝大多数的已发表文章主题还是囿于:刑法和刑事程序,对证据的关注,陪审团问题和精神健康法律主题。[17]正是在那个时候,法律学者们开始主张,为了全面地理解法律,必须审视和理解派生出法律并最终被法律所影响的社会背景。
From the editor.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4, 1-3; Saks, M. (1986)。实际上是我继续查找到了溯及至20世纪早期,有关心理学家对法律有研究兴趣的文章和资料。
甚至在法心理学活动发生最多的临床法医心理学(clinical forensic psychology)中,考虑到所涉及的独特法学与理论视角,评论家们注意到了临床心理学家们工作的困难。[6] 虽然对20世纪法心理学的发展进行回顾是适当的,但是我决定将不仅仅愉快地列举出许多成就。
[69] 除了对法律的整体影响甚小这一总体失败之外,当代许多学者在写作时针对这一领域现在的研究方向——或者研究方向的缺乏——提出了许多的担忧。[113]正如斯莫尔的研究结果所证实的一样,尽管再三地提倡拓宽学科范围,[114]法心理学领域的大多数研究依旧停留在陪审团裁决和目击证人的证词这两方面。
[57]毫无疑问,法律现实主义的失败,和对其它社会科学在法律中的应用一样,对法心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激冷效应。[46]哈钦斯和斯莱辛格发表了一篇名为《法心理学》(Legal Psychology)的文章。这篇文章是发人深省的,希望其将鼓舞一些人回到我们领域的最初根源上,这也反映在了萨利姆·沙赫(Saleem Shah)的言辞中,其作为法心理学创始人之一,曾说过:对心理学和法律进程、社会进程间互动的根本挑战是:引入相关的知识与技巧,用于解读最主要的社会不公正现象,从而使社会政策与实践能够和公平、权利以及正义的内涵更加相符.[72] 有人甚至会问,法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效果如何,例如陪审团以及陪审团决定——此领域是我们法心理学中做了很多研究工作的一个领域。Reviewing the empirical evidence on jury racism: Findings of discrimination or discriminatory findings? In J. R. P. Ogloff (Ed.), Law and psychology: The broadening of the discipline (pp. 331-351)。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psychology and law/criminal justice: Historical foundations, present structur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s.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3, 200-235. [66] Satin, M. I. (1994)。Legal psychology: Psychology applied to the trial of cases, to crime and its treatment, and to mental states and processes. Indianapolis, IN: Bobbs-Merrill; Burtt, H. E. (1931)。
从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几所知名法学院在法学课程学习中列入了社会科学内容。他选择这一期刊,因为其是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美国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的官方期刊,所发表的都是法心理学领域代表性的研究成果。
本文讨论了到目前为止,可能导致法心理学运动相对失败的12个原因。Social analytic investigation of hostile workplace environments: A test of the reasonable woman standard.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9, 263-281. [108] Wiener, R. L., Hurt, L. E. (1999)。